律师解答
拘留37天后已经移送起诉的,一般在两个月之内判刑,具体需要依据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审判的时间确定。37天到期可以逮捕、释放或者取保候审,37天后继续拘留的属于超期羁押。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为1个月,最多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退侦后审限重新计算。在法院审判阶段,通常为2个月,最长可再延期4个月。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在法院受理后2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再延长2个月,二审的审判时限与一审的审限相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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