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矛盾,矛盾各方应当理性、冷静处理纠纷,不应该采取违法行为处理矛盾,否则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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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其前夫离婚后, 前夫把儿子带走。张某多次探视儿子遭拒,怀疑是儿子的继母从中作梗,便心生不满放火烧毁继母家中的财物。
张某与其前夫离婚后,前夫将儿子带走生活。张某前去探望儿子遭到拒绝,怀疑是儿子的继母阻止不让见面。两次去到舞阳县某村儿子继母家中放火,将屋内存放的棺材、洗衣机等物品烧毁。经评估,被烧毁的洗衣机价值333.9 元,棺材1400元、门窗卷扬机等财物价值4000余元,合计6094.73元。放火后,张某不敢在家过年潜逃外地。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张某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叶向荣律师解答:
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094.73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 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叶向荣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叶向荣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律师执业多年,具备深厚法学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代理案件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取得当事人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