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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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下午2点左右,崔献军邀请二个朋友欲化解与郭某之间的矛盾,三人开车至郭某的住所旁边时,郭某用砖块将崔献军的后车窗挡风玻璃砸破,崔献军随后拿起车内的木棒追赶上郭某并击中郭某的头部一棒,致其受伤经住院抢救无效于2月6日死亡。经益阳市资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系颅脑损伤合并甲基苯丙胺中毒致中枢神经功能及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无依据证明被鉴定人郭某体内甲基苯丙胺浓度已达中毒剂量的前提下,应当认定颅脑损伤、颅内感染是其致死的主要原因。2月9日崔献军向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崔献军亲友支付了郭某的医疗费,郭某死亡后崔献军亲属与郭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崔献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林松律师解答:
崔献军因琐事纠纷即持木棒故意击打他人头部等部位,致他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崔献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崔献军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崔献军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林松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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