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交警到来之前尽量固定证据,如有摄像手机或相机应当拍照留证。对于轻微事故,交警可以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共同请求交警调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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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6时40分许,岳某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的情况下,驾驶辽D×××7A号中型罐式货车沿深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景山街左转弯时,将沿景山街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李某撞倒。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6日死亡。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大队调查后认定,岳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中重度颅脑多发损伤死亡。岳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刘寒玉律师解答:
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瞭望,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岳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岳某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后,仍驾驶危货运输车辆,以及未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经济损失的情况,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刘寒玉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刘寒玉律师,毕业于济南大学,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