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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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日、7月9日,刘春光行至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某某拆除工地,趁无人之际,使用撬棍拆除房顶铝板,窃走后变卖。2021年7月14日20时许,刘春光在该拆除工地盗窃铝板欲离开时,被现场人员发现。现场查获刘春光盗窃的铝板重103.65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1.47元。
刘春光于2021年7月14日被民警从案发现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刘春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马立喜律师解
答:
刘春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刘春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刘春光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刘春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马立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擅长为复杂、疑难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在多起重大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执业信条:法律匠人。执业宗旨: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