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办案环境不顺,有的党政主要领导认识上有偏差,对办案工作不够重视、支持;举报件质量不高;办案的组织领导力量薄弱,专业办案人员较少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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