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上海产假的规定是:上海符合生育规定的妇女,除享受98天的产假外,一并可以享受60天的生育假,同时新增新婚夫妻的婚假(10天)和配偶的陪产假(10天)。关于上海产假的具体规定如下:(1)单胎顺产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2)剖腹产、第三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难产假,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难产假;(3)晚育假增加30天;(4)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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