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取保候审不会通报单位,但若被取保候审人的其工作的原因而与其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关,则需要暂停相关工作,以便侦查、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受干扰;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应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了解有关情况;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及时告知执法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文章版权归法律快车。